禁止不正当竞争
《广告法》***十一条规定,广告主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。所谓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,是指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违反《广告法》以及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有关规定,损害其他广告主体的合法权益,扰乱社会广告活动秩序的行为。
根据《广告法》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做出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,就广告主来说,应禁止出现下列不蒸蛋竞争行为:
(1)禁止采用下列不蒸蛋手段从事市场交易,损害竞争对手:
1)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;
2)擅自使用知名商标***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像是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;
3)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;
4)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,伪造产地。对商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,伪造产地。对商品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识。